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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明珠片区的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创造温馨舒适的家园,运河区政府拟对该区域房屋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市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明珠片区房屋调查登记等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
该项目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河区人民政府为明珠片区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征收办)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为:东至一塑宿舍、西至永安大道、南至新华西路、北至后辛庄新村。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奖励期限
在运河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和奖励期限。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在征收区域内选取了三处具有代表性的居住类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三处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确权登记之外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结果为:沧郊集建(95)字第04-040号,建筑面积66平方米,土地面积138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为578698元;房权证沧市字第4107873号,建筑面积69.99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351350元;沧运宅字国用(2006)第241号,建筑面积51.54平方米,土地面积117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490022元。
五、房屋认定
(一)对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二者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区征收办报请政府,由政府组织土地、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六、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评估机构。
七、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本区域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搬迁补偿费、奖励期内签协议搬迁奖励费、货币补贴、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等。
(2)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搬迁交房的同时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
2、产权调换
按照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建设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四栋住宅楼,作为产权调换的房屋。
(1) 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搬迁补偿费、奖励期内签协议搬迁奖励费、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
(2)回迁户型。区征收办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现状及多数被征收人意愿设计户型。
(3)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被征收人推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外楼宇门,入户防盗门,户内普通木门、户内墙面刮白、麻地面;卫生间和厨房地面铺设瓷砖,墙面镶瓷砖到顶;菜盆、面盆、座便器安装齐全;水、电、暖、天然气入户;电话、有线电视接头入户(两项开通费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5)调换方式
①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②区征收办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回迁价格,折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
③被征收人每户独立一处房屋挑选回迁安置房屋的面积不能超出折算回迁面积20平方米。
(6)结算方式
挑选回迁楼后,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进行结算。选房后剩余的补偿款,由区征收办一次性付与被征收人。选房后应补交的房款,待交房时被征收人一次性交清。
(二)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价格:由被征收人推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格:通过评估确定。
3、附属物及其它补偿价格:电话移机费88元/部、空调移装费200元/台、网络移装费15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8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它附属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征收非生产性房屋造成搬迁的,搬迁补偿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征收房屋搬迁费每次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按2次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支付。
5、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非生产性房屋造成搬迁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每户每月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
6、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经营损失补偿费:房屋被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持有房产所有权证或经认定合法,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房屋,按照合法经营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偿;已满三年不满五年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偿;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偿;不满一年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被征收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政府组织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按认定结果补偿。
7、货币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5%的货币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不享受货币补贴。
8、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八、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此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选择产权调换的,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预支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协议交房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为30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进行结算,具体补偿标准按政府公布的执行。
九、奖励
在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5%的奖励。
十、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协议后不搬家的,区征收办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运河景观带项目沧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
为了美化环境建设绿色城市,改善居住条件,加快运河景观带建设,确保九河路早日贯通。按照沧州市规划要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市政府责成沧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区域内沧县段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沧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清池大道以东,京沪铁路以西,海河路以北,新华区和沧县界以南的原沧州市陶瓷厂、轧钢厂和原沧州市百吉净化设备厂区域居民住宅(详见改造范围图)。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项目分为二期进行。第一期为九河路贯通工程项目,具体范围见项目规划范围。第二期为世纪福苑项目。两期同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第一期先行搬迁,第二期按项目通知时限搬迁;但因项目单位原因超过一年以上未征拆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签约期限
沧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确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县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区域内对楼房住宅和平房住宅,分别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作为“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中位价中标的方式对“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和未登记房屋)进行了预评估。住宅楼房“标本房屋”沧县房权证私字第43435号建筑面积为55.22㎡,预评估价格为4810元/㎡,预评估总价格为265608元。住宅平房“标本房屋”(1)沧县房权证私字第43577号土地面积为19.26㎡,有证房屋面积为北房19.26㎡,房屋成新率为0.88,有证房屋北房价格为1120.24元/㎡,土地价格为3400元/㎡,预评估总价格为87060元。(2)沧县房权证私字第43677号土地面积为70.02㎡,有证房屋面积为北房30.07㎡,房屋成新率为0.87,有证房屋北房价格为1115.34元/㎡,土地价格为3400元/㎡,预评估总价格为271606元。
五、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房屋征收部门向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沧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七、拆除房屋
压占项目规划红线房屋需部分拆除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整栋拆除。如必须部分拆除需修缮的,修缮费用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八、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房屋装修的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其它补偿:电话移机费15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88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它附属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3)搬迁费、采暖期搬迁补助费补偿:搬迁费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平米12元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倍支付);采暖期内搬迁的按相关标准支付采暖期搬迁补助费。每户搬迁费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
(4)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或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补偿;每月每户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
(5)房屋所有人房屋用途为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征收人对从事经营部分给予适当经营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补偿标准》(沧建2011[168号])执行。
2、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县征收办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货币补偿总金额=房地产评估金额+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费+货币补贴+临时安置补偿费+其它补偿+奖励
4、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补偿总金额=房地产评估金额+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其它补偿+奖励
(1)本项目安置房在世纪福苑小区。
(2)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县征收办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30个月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不能按约定过渡期限交房的,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3)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被征收人推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如下:外楼宇门,入户防盗门,室内普通木门,地面铺瓷砖,内墙面刮白;水、电、暖、天然气入户;电话、有线电视接头入户(两项开通费均由被征收人承担);菜盆、面盆、座便器安装齐全;卫生间和厨房墙面镶瓷砖到顶。
(5)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钥匙交予县征收办后,县征收办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超出部分由县征收办一次性结清,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待所选房屋竣工交房时据实结清差价。
九、征收合法生产经营者租赁的房屋,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十、被征收房屋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的,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做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县征收办报请沧县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制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保全。
十一、奖励和补助
在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1、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5%的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证件内和认定建筑面积或证载和认定土地面积每月每平米1.5元,给予两年物业费补贴。
3、被征收人所选房屋超出应折算安置面积20平方米内的按安置价格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4、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5、支持房屋征收补助
(1)未登记的房屋,由沧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对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及占地按照评估价的100%给予补偿;对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建成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在协议签订期内签订协议并拆除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协议签订期内不签约的,依法组织强拆,并取消补助。
(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且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沧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并出具确为经营场所的证明后,参照本《方案》第八条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第5款执行。
十二、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沧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沧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县征收办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搬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本方案由沧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四、本方案报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联系电话:0317-3160217 3160289 3161212
沧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