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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最新或2022(历届)年〕1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第三条 发改、人社、规划、住建、国土、交通、民政、公安、农发、水务、统计、房管、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参与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分配、使用,调整承包土地,协调落实拆迁户房屋拆除、过渡安排和新建房宅基地,按时交付土地,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用地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的,统建拆迁安置房由区住建部门为实施主体,并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按程序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业主管理。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制度、补偿补助安置公示和结果公布制度。
第六条 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征地红线为准。
第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安置补偿实施主体为区国土部门,实施拆迁主体为被征收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以市政府审批的恩阳区城市规划为准。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登记时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