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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天高速公路宝鸡段是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是国道主干线(G045)连霍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三纵四横五放射”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路段。项目全长约40公里,东起西宝高速公路终点,向西沿渭河川道布线,途经渭滨区高家镇、晁峪乡,陈仓区坪头镇、胡店镇,至陕甘界的牛背村,与宝天高速公路天水段相接。项目计划于2006年8月全面开工建设,2009年底建成通车。设计总用地面积约2418.8亩。该项目的实施,对改善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加快西部大通道建设,完善我省公路网主骨架系统,扩大对外开放与经济协作交流,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宝天高速公路宝鸡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参照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其它高速公路项目征迁标准,根据市政府2006年3月14日宝天高速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就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菜地16000元/亩,水浇地(含果地、园地)10000元/亩,旱地6000元/亩,林地3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宅基地按旱地标准进行补偿。凡属荒地、荒滩地、山坡地、河床等,不论权属,一律无偿征用,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为:菜地800元/亩,水浇地500元/亩,旱地250元/亩。
2、耕地开垦费按照《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规定标准,向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缴纳,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3、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取土(石、砂)场、弃土(渣)场、料场、施工场地、生产场地、施工便道等,如属规定补偿的土地,每年每亩补偿标准为:水浇地1000元/亩,旱地500元/亩,使用后由施工单位按上述标准补偿复垦费。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国土部门组织复垦。
4、收费站、管理处(所)、服务区及通讯监控所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为公路用地的组成部分,与公路主体工程用地同时征用,补偿标准与公路主体工程用地相同,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商业网点费。
二、拆迁补偿标准
1、建筑物、构造物拆迁,砖混房300-350元/平方米,砖木房150-2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0-150元/平方米,简易房30-50元/平方米;围墙10-20元/延米,大门300-500元/个,厕所50-100元/个,水泥地坪60元/平方米。
2、根据深度,灌溉机井150元/延米,人工井50元/延米,水窖400-800元/座,排水渠10元/延米,石砌水渠50元/延米。土砌鱼池25-30元/立方米,石砌鱼池35-40元/立方米。
3、坟墓的迁移费,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500元,3年以上的老坟每座300元,无主坟不予补偿。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果树(苹果、梨、杏、猕猴桃、核桃、桃树等):未挂果树20元/株,初挂果树50元/株,盛果期果树120元/株;花椒树20元/株;葡萄树:挂果树30元/株,未挂果树25元/株;未成材杂树:10cm以下3-10元/株,10cm以上10-30元/株。风景树苗3元/株,小风景树20元/株,大风景树40元/株。苗圃地草木按亩计算补偿,果树苗(含葡萄、花椒苗)3600元/亩;杂树苗2600元/亩,药材2000元/亩。退耕还林未成林的灌木每穴补偿1元或每亩补偿1000元;界桩埋设后抢栽、抢种的树木、树苗不予补偿。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已按林地征用的土地,不另缴纳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
5、征迁范围内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水利设施、建筑物及附着物,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的材料费予以补偿。
6、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界桩埋设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农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优惠政策
1、免收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实施水土保持“三同时”方案,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保持费。
2、工程建设所需砂、石可就近采取,免征矿产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中占用耕地取土,按临时用地标准给予补偿。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