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云浮市拆迁补偿标准政策,云浮市拆迁旧城改造计划

时间:11-16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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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区“三旧”改造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和省、市有关“三旧”改造的政策法规,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三旧”办是本市“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云城区政府负责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

市和区两级发改、住建、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实施本实施办法。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项目开发单位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意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必须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六条  “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单位必须拟定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云城区政府审批。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 房屋征收(拆迁)的目的;

(三) 房屋征收(拆迁)的范围;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 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标准;

(七)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八)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择方法;

(九) 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十)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签约期限;

(十一)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十二)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云城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论证后,云城区政府应当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云城区政府应当将征询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云城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八条  云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云城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九条  根据被征收人对“三旧”改造的意愿和对该项目“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意见,由云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时应当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得抢建、抢种、抢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审批;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四)房屋的分割、转让(继承、遗赠、司法裁定的情形除外)、租赁和抵押;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的办理,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拆迁)单位拟订“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时,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房屋装修补偿等,原则上按以下办法拟定。

(一)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项目开发单位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二)产权调换。根据项目被征收(拆迁)房屋不同情况,项目开发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1.对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原地产权调换的按照套内面积1:1比例回迁安置,异地产权调换的按照套内面积1:1.3比例回迁安置。

2.对独幢私人楼房,根据建成楼房的不同情况,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调换:

(1)建成一层的楼房,按建筑面积1:1.6比例回迁安置;

(2)建成二层的楼房,按建筑面积1:1.3比例回迁安置;

(3)建成三层的楼房,按建筑面积1:1.2比例回迁安置;

(4)建成四层的楼房,按建筑面积1:1.1比例回迁安置;

(5)建成四层以上的楼房,按建筑面积1:1比例回迁安置。

(三)房屋装修、装饰、装潢、果树青苗补偿。根据项目被征收(拆迁)房屋的不同情况,原则上按照市、区政府现行的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文件中有关房屋装修、装饰、装潢、果树青苗补偿标准执行,上浮不得超过20%。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档案,并将有关征收情况在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  市和区两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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