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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苏国土资函〔2009〕189号、苏国土资函〔2011〕371号和苏国土资函〔2011〕92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复核,拟定了《关于龟山周边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该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及范围
本项目批准征收孤山村、李屯村委会集体土地162.34亩(其中,孤山村143.11亩、李屯村19.23亩),考虑代征道路和边角地因素,实际补偿土地199.135亩(其中,孤山村168.565亩、李屯村30.57亩)。被征收土地地类及具体位置详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水田年产值2200元/亩,旱地年产值2000元/亩。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标准计算。
2、安置补助费标准:三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9万元。
3、青苗补偿费标准:水田1100元/亩,旱地1000元/亩。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11〕60号)规定标准计算。
三、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
1、孤山村征地补偿费总计2494.762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51.4134万元,安置补助费1368万元,青苗补偿费14.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760.9486万元。
2、李屯村征地补偿费总计317.92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61.149万元,安置补助费96.9万元,青苗补偿费2.839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57.0396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需要安置孤山村农业人员720人,李屯村51人。上述人员由被征地村按《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规定办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5月20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徐州市建国西路80号徐州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管理处。
联系人:杨先生 黄先生 电话:85803856 85803857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争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