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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太阳教育网为你介绍最新或2022(历届)年云南省旅游条例出台,旅游条例全文解读【实施时间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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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条例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2005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旅游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及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民委、公安、国土资源、卓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改善旅游投资、经营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州(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条省和边境地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与邻近国家边境旅游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发和建设跨境旅游项目和线路。
边境地区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边境旅游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海关、外事、检验检疫、旅游等部门参加的边境旅游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边境旅游发展中的有关事项促进边境旅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