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江西省旅游条例出台,旅游条例全文解读【实施时间及细则】

时间:09-25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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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7月31日通过自2009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与服务、开展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城市乡村旅游相统筹、红色绿色古色旅游相融合、观光度假休闲旅游相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卓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文化、民族宗教、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监管、广播电影电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旅游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古村落、宗教场所保护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和登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旅游建设项目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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