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江苏省旅游条例出台,旅游条例全文解读【实施时间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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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条例

(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提升旅游品质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发布、旅游市场拓展、产品宣传推广、行业培训交流、依法维权等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督自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本省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国土资源、规划、文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湿地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旅游合作与发展通过发挥旅游资源综合优势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一体化进程。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      

    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利用工业、农业、体育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合同约定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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