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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太阳教育网为你介绍最新或2022(历届)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全文,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
工信部今天对外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将于今3月10日起实施。规定要求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同时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持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