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解读,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释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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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解读,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释义【意义】

一、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一)办法颁布施行是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我国宪法规定人民群众在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救助承担着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使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编织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落实了党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落实了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宪法权利是党和政府对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

  (二)办法颁布施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深入社会救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解决。办法总结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把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用法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利法定、责任法定、程序法定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办法是社会救助领域统领性、支架性法规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为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水平、释放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红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办法颁布施行是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重大举措。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全面规范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使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构建了完整严密的安全网。办法在资源配置上坚持统筹优化在程序安排上保障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努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也让人民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

  办法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近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关于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关于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政府救助与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并举综合构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要求等都在法规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是坚持了社会救助城乡统筹推进。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城乡统筹的要求办法坚持统筹城市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无论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卓、就业、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专章中还是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综合性条款中都坚持了城乡全覆盖、城乡统筹推进的理念和要求确保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广泛惠及城乡所有居民。

  三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突出重点、消除盲点。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的基础上办法还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医疗、教育、卓、就业等救助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为确保网底不破对因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

  三、明确各项社会救助的具体条件和救助内容

  办法涵盖内容十分丰富。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办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各项社会救助的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与以前相比增加了符合当地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要求。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与以前相比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人、未成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蓉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确定了四方面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同时还要求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此外为尊重供养对象自主选择意愿还规定了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既可以选择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

 (三)受灾人员救助。办法在总结自然灾害救助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要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对卓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属于卓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冬寒或者次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此外还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四)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规定了两种医疗救助形式,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玻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此外还规定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五)教育救助。办法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并规定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明确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

  (六)卓救助。办法规定对卓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卓救助。明确卓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卓、发放卓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七)就业救助。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此外还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救助的衔接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临时救助。办法规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此外还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界定了公安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强化了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九)社会力量参与。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并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同时规定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此外为给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必要条件还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四、明确社会救助的保障措施

  (一)统筹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办法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办法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统筹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卓、就业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逐步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尽力使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灾害所难。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为促进区域之间社会救助事业均衡发展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中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办法。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制定层级由原来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升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此外办法还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三)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办法规定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政府在社会救助筹资中的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制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健全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体制。一是明确经办责任主体。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同时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二是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同时规定申请人遇到特殊困难、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三是规定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是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重要方面。办法从健全机制、完善手段、加强宣传、社会监督等四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强化社会救助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请求和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卓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这一规定将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的针对性、准确性充分发挥救助资源的社会效益。

 〓是规定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查询职责和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三是增强了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办法同时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的权力。

  四是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此外为保护社会救助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办法还规定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六、明确违反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是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申请社会救助的相对人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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