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最新或2022(历届)淄博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淄博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吗

时间:09-25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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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该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发文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淄政发[1998]221号

发布日期,1998-12-25

执行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

  工商、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新闻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及重要物资仓库周围;

  (二)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三)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及燃气管道周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

  (五)机关、学校、医院及公共场所;

  (六)楼顶、阳台、楼道、室内;

  (七)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外元旦、春节、元宵、国庆等重大节日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第七条 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电影、电视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请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奉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放时间或者未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奉;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奉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

  第十条 无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本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奉和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人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10月2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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