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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0-07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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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习惯,但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现为您提供该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31月23日修订现予公布。

 ~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1月28日

  第一条 为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所指的市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办事处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属重大的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五条〔运输烟花、爆竹路经我市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运入本市储存、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经市公安局许可。

  第六条≡于发生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允许他人在其生产、经营或工作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奉;

  (二)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奉。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或运输烟花、爆竹的没收其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或行为人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应当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或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规定自19953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销售、燃放或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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