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成都市残疾人补贴新政策,残疾人低保申请条件补贴标准是多少

时间:09-27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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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委发〔〕1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和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77号)等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为改善城乡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体系和保障制度规范开展发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区(市)县认定的其他非低保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以下分别简称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

  纳入补助范围的非低保对象其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由各区(市)县确定但原则上为当地低保标准150%以内。

 〓、困难家庭认定

  (一)低保对象不需进行家庭收入核对可直接申请本补助。

  (二)非低保对象需进行家庭收入核对其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当地确定的专项补助困难家庭条件才能纳入补贴范围。

 ∏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和核对认定工作流程为,残疾人在提出补助申请的同时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填写成都市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非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附件3)并按规定提供家庭收入核对相关资料;村(居)委会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将申请资料和核查意见汇总上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由乡镇(街道)残联给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对象由乡镇(街道)残联录入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委托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区(市)县民政局审核后向区(市)县残联出具比对结果由区(市)县残联逐级反馈至各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村(社区)应将比对结果反馈至本人并公示7日。

  若当事人或群众对比对结果有异议由异议人于公示期内举证说明。村(社区)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信息比对结果和异议举证材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最终核对结果并予以公布。

  三、补助发放标准

  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四、补助资金筹集

  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资金在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由市、区(市)县两级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一圈层全部自行承担;二、三圈层年度分别按5∶5、8∶2比例分担从起分别按5∶5、7∶3比例分担。市级补助资金每根据各区(市)县审核确定的补助人数和最低补助标准计算并转移支付补助由各区(市)县结合本级预算安排统筹使用。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都市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供本人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等有关材料或家庭收入核对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村(居)委会组织民主评议核查申请人的申请及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低保对象依据其低保证非低保对象依据其家庭收入核对结果)提出补助对象建议名单并公示7日村(居)民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无效)后上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由乡镇(街道)残联给出初审意见。

  (三)审批,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市)县残联审批确定。区(市)县残联将审批确定的补助对象汇总成成都市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发放对象花名册(附件2)报市残联备案。

  (四)发放,区(市)县残联将审批确定的发放对象花名册分解反馈至各乡镇(街道)残联和村(居)委会并将本级资金与市级补助资金一并划拨到相关乡镇(街道)残联。乡镇(街道)残联应依据花名册按月计发给受助残疾人村(居)委会应定期公布发放情况。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残联要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制订本地区专项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

  (二)乡镇(街道)残联负责非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对所需资料的录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低保身份和非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信息核对。财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做好补助资金的筹集及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残联要将专项补助的发放工作纳入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工作内容。

  (三)各级残联和村(社区)残协要建立受助残疾人申请、审批工作档案。区(市)县残联上报的发放对象花名册须同时报送纸质文档(加盖残联、民政公章)和电子文档。

  (四)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困难家庭认定有效期限为一。申请对象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骗领冒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擅自降低发放标准。资金使用情况和发放工作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严肃处理。

  (六)根据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成民发〔〕147号)规定本补助金不计入受助残疾人家庭收入核定范围。

  (七)本办法从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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