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最新或2022(历届)新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新疆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吗

时间:11-13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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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该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19946月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9月24日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19977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修改;199710月11日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具体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本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的市区及乌鲁木齐县的大湾乡、二工乡、七道湾乡、地窝堡乡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界限由市公安局划定。


    第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生产、零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储存、批发和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区公安分局、县分安局给予处罚,
  (一)  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奉;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奉;
  (二)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奉。


    第七条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或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奉。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关联,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被外以奉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未满十八周岁没有收入的行为奉或赔偿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对非法销售、燃放、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重大节日、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5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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