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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该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19943月14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4月2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45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9月29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情况报告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维护社会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
第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村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本市云岩区、南明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云岩区、南明区的少数边远村寨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的所有林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及小河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和时间除林区外由各区(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的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奉对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奉;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奉。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生产、运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奉。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除按前款处罚外对其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奉。
第八条个人或者单位批准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违反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造成损害的.责令其监护人予以赔偿。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关联,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裁决不服的必须先按处罚裁决执行并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处罚裁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认真执行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在本市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1994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