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江西省公路条例新规定实施最新或2022(历届)消息,江西公路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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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条例新规定实施最新消息,江西公路条例全文解读

  江西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加强公路法治化管理的迫切需要。

  这是解决公路发展中深层次矛盾的迫切需要。这是完善我省地方公路法规体系的迫切需要。条例全文共九章七十五条主要对我省公路管理体制公路规划建设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急管理方式和主体、机制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统领和规范全省公路工作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是解决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的实施更好地促进我省公路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对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九江市公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作简要解答。

  一、条例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对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哪些附属设施

  答,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停车区)、养护中心、超限检测站、路政执法站、交通流量观测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

  三、条例对新建、改建公路项目规划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对未纳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四、条例对公路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出拟征地公告之后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公路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等由公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路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出拟征地公告之日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条例对改建公路涉及对原有公路改线的、永久性停止使用的以及改建后未并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养问题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改建公路涉及对原有公路改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改建公路立项时确定改建后未并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单位并在改建公路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办理管理和养护移交手续。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六、条例对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接收并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

  七、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公路养护检查、巡查制度和养护档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联系电话。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定时进行养护巡查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养护作业并建立公路养护台账记录养护巡查、检测、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条例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资金分配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路网运行情况提出全省公路养护资金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费和小修保养费的定额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交通量、养护定额及养护规范编制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公路养护工程施工。

  九、条例对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方式作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养护应当推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实行合同管理。

  鼓励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十、条例对公路桥梁管理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养护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十一、条例对公路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做了怎样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条例关于在公路旁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及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及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村道不少于十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十三、条例对规划铁路、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油气管线等设施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规划铁路、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油气管线等设施时需要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既有或者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保证既有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规划的相互协调。

  十四、条例对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十五、条例对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和挖掘;跨越和穿越公路的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公告。

  十六、条例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各种设施的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修复、处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十七、条例关于货运运输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治理都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十八、条例对做好货运源头治超管理工作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采取巡查和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加强货运车辆检查从源头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十九、条例对做好公路路面治超管理工作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货运车辆故意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检查。

  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十、条例对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上、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的处理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依法处理。

 〓十一、条例对货运车辆规范装载有什么规定、违反规定给予怎样处罚

  答,条例规定禁止车辆在装载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车辆装载物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奉。

 〓十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违反本条例相应的规定给予怎样处罚

  答,条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奉;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奉;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条例对公路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公路经营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十四、条例对交通和公路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如何依法处分或追究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二)收缴的奉不按规定上缴国库的;(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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