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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吸纳人员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认定
政策内容: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税费减免。
减免标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分别向市、县人社局申请认定,认定后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凭认定证明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政策。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三县人社局就业服务窗口 电话:8880261
2.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指: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3、零就业家庭成员;4、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 5、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须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三县人社局就业服务窗口 电话:8880261
3.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指: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零就业家庭成员;4、失地(失林)人员; 5、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补贴标准:市财政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一次性下拨给各区(开发园区、新区),其中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支付给用人单位,在省规定的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600元。
办理程序:1、区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直接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2、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县区人社局就业服务窗口 电话:8880261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及财政贴息
政策内容:经办金融机构向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企业,发放的5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
贴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办理程序:正在享受或准备申请商业贷款的企业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提交认定材料。市(县)人社部门对企业进行认定,并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至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对认定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至同级人社部门。通过认定的企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贴息相关材料,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企业。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三县人社局就业服务窗口。 电话:8880259
5.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1年期的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三县人社局就业服务窗口 电话:8880261
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经认定的企业(单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不低于1200元/月的就业见习补贴,由财政补贴50%(600元/人.月)。
办理程序: (1)申请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
(2)完成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留用率不低于30%。
(3)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
(4)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财政局拨付。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服务科、三县人社局就业服务窗口 电话:8880277
7.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予以全额贴息。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创业人员,再次申请贷款,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
办理程序: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创业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贷款申请。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申请材料后,认真核查申请人的资料,在真实、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推荐。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层推荐的申请人基本条件、贷款用途、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通过网站、宣传栏等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贷款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贷款。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三县人社局就业服务窗口 电话:8880259
8.创业引导贷款
政策内容:在马鞍山境内创办小企业且毕业3年(或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或在校高校生(含毕业年度内的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退役3年(或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申请创业引导贷款。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初始创业贷款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发展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办理程序:借款人向市人社部门申请贷款,并提交相关资料。市人社、财政部门对借款人及其项目的资格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网公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人社部门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建设银行。建设银行联合普邦担保公司共同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实地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共同作出放贷意见、放贷金额。普邦担保公司向建设银行出具担保函,承诺担保。建设银行审批发放贷款。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三县人社局就业服务窗口 电话:8880259
9.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政策
政策内容:(1)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实行“一免两减”(即第一年免收,后两年减半收取);水电费用给予40%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从缴纳的场地费用中支付。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8〕1114号)有关规定,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实体吸纳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创业实体相应的社保补贴。(3)由孵化基地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免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代理服务,按规定享受工商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4)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有关规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5)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企业(除特定行业外),在新增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6)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协助办理户口落户和社会保险接续。入驻孵化的创业实体符合规定条件可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分配见习指标给予适当倾斜。
办理程序:入驻企业向所在创业园申请——创业园审核、兑现——创业园向市创业中心申请——市创业中心审核。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电话:8880293
10.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毕业2年内,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按个人创业5000元/人,合伙创业20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0元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办理程序:自主申报——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上报财政兑现补贴。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电话:888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