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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南三龙铁路(梅列段)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近期我区征地补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
第二条 征地补偿工作,实行“区领导、镇(街)负责、村(居)落实、业主参与、部门配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沿线镇(街)应做好干部群众的政治思想和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安置土地被征收对象的生产、生活。土地被征收对象必须服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出所被征收土地,不得借故拖延和提出无理要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南三龙铁路(梅列段)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在省、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的指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镇(街)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岗,一级抓一级,保证整个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社会稳定、民事协调等工作任务;负责制定土地征收补偿计划和实施方案;具体指导、协调、监督铁路沿线镇(街)、村和有关部门对工作的落实。
(二)陈大镇人民政府、列西街道办事处等铁路沿线镇(街)负责辖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在上级铁路建设指挥部的指导下,直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协调和解决属地内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铁路建设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区、镇(街)铁路建设领导机构,是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铁路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一)区铁路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区铁路建设指挥部是区政府授权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区征地拆迁的综合指导、统筹协调、政策把握和上下衔接工作,组织好整个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铁路沿线镇(街)、村和市、区有关部门做好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二)镇(街)铁路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实施征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工作,做好征迁补偿款的分类统计与支付;及时向镇(街)人民政府和区铁路建设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第五条 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经营管理单位。但集体所有土地的原土地所有权单位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所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承包经营该土地被征收的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实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所应安置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要确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要求按闽政办〔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失地农民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承担并上交劳动保障部门。
第七条 临时用地。铁路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用地的,由区铁路建设指挥部认定,规划部门出具临时用地红线后,再由用地单位按所占用土地的类别、面积、使用期限等,与权属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支付地面物补偿费,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使用林地的应按标准缴纳林地森林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林地地面物补偿费。临时用地需签订占用期满后恢复生产条件的合同并缴交复垦押金,并由国土部门出具临时用地批复。
为确保复垦工作,用地单位应交纳复垦押金,土地复垦押金根据我区征地补偿实际情况暂定为耕地18万元/亩;生态林地10万元/亩;园地、林地8万元/亩。押金由用地单位统一交区铁路建设指挥部管理。弃渣场、拌合站等无法恢复种植的临时用地,由国土、建设、林业、所在乡镇和区铁办等职能部门进行确认后,应由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从开始用地时一次性按征地标准补偿到位。
原办临时用地后转为征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从复垦押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缴。
第八条 征收林地的森林资源补偿费、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业部门有关文件执行,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承担并上交林业部门。
第九条 隧道洞渣的弃放填埋、加工利用等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铁路建设指挥部统一协调管理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类型划分为:
(一)耕地(含水田、鱼塘、旱地等);
(二)园地、经济林地(含毛竹林、果园、茶园、油茶园等);
(三)林地(含生态林、商品林和其他林地);
(四)村庄建设用地(含村民宅基地等);
(五) 工业企业用地(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人企业经批准使用的土地);
(六) 未利用土地。
征收土地的类型由国土部门、林业部门会同区铁办的专门人员确认。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近期梅列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实际情况,确定南三龙铁路建设梅列段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一),青苗费补偿标准(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