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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下发通知,再次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从9月起,降低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提高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针对我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需求及房产市场情况,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赣建金[最新或2022(历届)年]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促进住房消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降低贷款门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证明合并计算。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期限。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降低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延长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可提高至30年,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放宽贷款条件。调整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方式,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放宽精装房贷款,购买精装房按合同总价计算贷款额度。
(四)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省内贷款“一体化”政策。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包括现役军人)在本市购房可在新余申请公积金贷款,享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实行提贷并举。职工新购买住房,可凭购房合同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间,可根据情况允许其按年或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未使用贷款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累计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
(二)2010年后购建房提取再放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凭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审批手续,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或建房总造价。
(三)放宽支付房租提取条件。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的次月即可办理提取手续,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凭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职工在其他单位再就业并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可累计计算,但无需交回以前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五)减少提取留存金额。职工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再保留其累计利息和1个月的缴存额,只保留100元余额,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取消大病提取公积金的额度限定。
三、优化业务流程,加快业务办结
优化“商转公”流程,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符合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无需先还清商业贷款,可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实现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直接转换。加快业务办结,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实行午休、双休照常上班制度,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努力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鼓励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五、鼓励开发企业引导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
鼓励开发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获得AA以上信用评价或开发资质等级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减半收取贷款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