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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新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城市新区征地拆迁工作,加快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新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过渡)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07]22号)及《补充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城市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市新区范围(迎宾大道以南、福银高速公路以东、抚河以西)内因建设需要,经征地、拆迁农房(含土地其他附着物)需要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方案。上述范围以外的农房拆迁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 对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鉴于历史原因及农民实际困难,对无证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2002年4月24日前建造的房屋,经主动申报并补办有关手续后签订拆迁协议的,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若符合安置条件的按抚府办发[2007]2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2002年4月24日以后至2007年4月26日(抚府办发[2007]22号文件发文之日)之间建造的房屋,经主动申报并补办有关手续后签订拆迁协议的,按重置成新价格的40%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2007年4月26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 非住宅房拆迁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五条 拆迁非住宅涉及小型设备或其他货物的搬迁,凡有工商、税务经营执照的,按生产用房建筑面积 5元/m 2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第六条大型设备的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费用标准计取或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拆迁管理部门协商后给予适当搬迁补助。
第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相关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备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为了鼓励提前搬迁,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及搬迁完毕,并将房屋空出拆除的,主房 100m 2以上的奖励每户3200元,100m 2 以下的按18元/m 2 给予奖励。
第九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拒不搬迁的按有关法规予以拆除。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被拆迁农户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新村安置地安置两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
第十一条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房屋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补偿。
(二)主户宅基地按 8万元/户给予补偿,分户按7.4万元/户给予补偿。
(三)临时过渡费由拆迁人按人均 30元/月标准支付8个月,并一次性支付搬迁费200元。
第十二条 选择新村安置地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市规划局统一规划布点,新村安置房建设用地为:钟岭街道办事处小圩丁家、白岭(抚八线以南)、崇岗镇范家安置点等符合村庄布点规划的安置点。上述拆迁范围内的农房拆迁户,均按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
(二)凡选择新村安置地安置方式的农户,被拆除的房屋及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一律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并按规定在新村安置建房用地。
(三)新村建设安置用地,由安置点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土地征用及“三通一平”,并做到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模式,以户为单位按“一户一宅”的拆迁安置原则实施,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100m 2 以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房安置地的分配,在规定时间内,主户安置用地按签订拆迁合同并拆除房屋时间的先后顺序挑选,分户实行统一抽签的办法确定安置用地位置。
(五)被拆迁户拆除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住房指主房,下同),只安置一宗宅基地,此前已作了安置的,不再安置土地。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分户规定处理。
(六)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超过规定的安置土地面积的,按规定的安置用地面积安置一宗宅基地。
(七)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不足安置土地面积的,按规定的安置土地面积安置一宗宅基地,超过原面积部分需按 60元/m 2交纳土地使用费。
(八)拆迁前属非征地农转非城市居民,但居住在农村居民点且拥有农村住房需要安置的被拆迁户,拆迁房屋面积大于 80m 2 (含80m 2)以上的,可以安置一宗宅基地,但不允许分户安置;拆迁房屋面积小于80m 2的,不予安置宅基地。属征地农转非的城市居民,享受现村民的同等待遇。
(九)被拆迁房屋属多户混合产权且符合农民建房用地条件,因本次拆迁需要分户安置的,给予分户安置。
(十)对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给予分户安置地,同时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2.8万元,分配分户安置地一宗。即:达到法定婚龄的免交安置地成本费;年满21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万元;年满20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6万元;年满19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2.2万元;年满18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2.8万元。其它情况均不允许分户安置。
(十一)符合分户条件的60周岁以上非孤寡老人,原则上不予分户安置。可按每户10000元给予货币补偿,也可在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0000元后,分配分户安置地一宗。
(十二)符合分户条件分户安置的拆迁户,每户应缴纳 6000元土地“三通一平”的成本费。
(十三)安置点将按一定的标准进行集镇建设,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制定,被拆迁户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对于按照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房型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的村民,在其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其拆迁面积给予40元/m 2 的奖励。未按照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房型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的村民不予奖励。
(十四)凡符合安置用地条件的,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安置房办理相关手续,只收核发证件的工本费,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五)安置户每户应缴纳 4000元用于安置区内主干道水泥道路建设,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村民代表监督使用。
(十六)被拆迁户安置用宅基地不允许转让,非法转让的将不予办理用地及建房手续,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七)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8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过渡费按人均30元/月标准计算,全部自行过渡,先拆后安,并支付每户两次搬迁费400元。
第十三条 原已集中分户安置的遗留安置户按原安置形式办理,不适用本方案。
第十四条 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拆迁不适用本方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