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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平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其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 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 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 借款人可用自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自有住房及商业用房作抵押;
(六) 经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质押或有足够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 凡是要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人,开发商要与承办银行、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由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在房屋竣工后,借款人、开发商要协助承办银行、管理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手续,由借款人、开发商按承办银行、管理中心要求提供贷款相关资料;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四平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八条 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所属的市、县管理部在收到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后,在贷款前应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额度、还款能力、抵押房产状况、质押物状况或担保人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需一次性告之借款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借款人到管理中心或所属的市、县管理部申请贷款,须将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送交管理中心受理大厅或管理部的贷款窗口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再由贷款管理科对初审结果及借款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复核,贷款管理科做出复核结论后,将复核结论再提交给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小组审议,贷款审查小组对已通过初审和复核的情况进行最后审议后,审议结果上报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审定,按审定意见由主管主任签字后,向申请借款人下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第十一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中心或所属的市、县管理部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办结证明,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受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书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账户,向申请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四平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四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新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价值的70%,顶楼或者厢房均下浮10%—20%的额度;购买二手房的额度,由管理中心依据购房人实际购房价值及房屋交易评估指导价格确定。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45万元。
关于贷款期限
(1)四平市区及各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20年。
(2)贷款年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如下期限:法定退休年限延后5年。
关于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贷款资金实际划转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贷款利率执行。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规定,对1年还款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方法,即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对1年期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
(3)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