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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5日皖政地置〔2010〕307号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用地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亳政〔2010〕16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每亩32970元,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谯政〔2009〕163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农转用并征收谯城区赵桥乡崔寨村民委员会土地492.912亩。其中:耕地372.7185亩,其他农用地7.9815亩,集体建设用地112.212亩,计补偿16251309元。青苗、附着物按规定标准据实补偿。该土地拟用于亳州市南部新区A-27-1地块建设。该宗地北邻规划中的学院路,南邻民族路,西邻105国道,东邻规划中的曲傅路。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农业人口。
四、以上金额由谯城区政府采取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谯城区赵桥乡崔寨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组织发放。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局征地服务科。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