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口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时间:09-23编辑:佚名 房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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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最新或2022(历届)年]第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的张家口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征收的日常工作。

  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相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工商、税务、监察、审计、公安、城市执法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市主城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旧城区改建项目的由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或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的证明文件;

  (二)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及勘测定界图;

  (三)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及其附图;

  (四)涉及到的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出具是否符合该规划的意见;

  (五)由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足额到位证明;

  (六)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出具房屋征收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方案;

  (七)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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