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宿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政策,宿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计划

时间:09-24编辑:佚名 房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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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下午,宿州人民路12号地旧城改造项目启动仪式在西关街道办事处院内举行。据了解,人民路西侧12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人民路,南至汴河路,西至宋元路,北至西关大街。涉及征迁户1063户,征收面积达26.4万平方米。

宿州人民路12号地旧城改造启动

人民路12号地旧城改造项目致力于把人民路打造成宿城的核心商圈,对于改善宿城面貌,提高宿城品位,增强宿城吸引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宿州人民路12号地旧城改造启动

宿州人民路12号地旧城改造项目正式启动 部分房屋已开始拆迁

以下为宿州人民路12号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0557.CN宿州房产网记者就多项重要事宜进行了摘录,以方便广大市民更详细地了解关乎自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安置地点

在人民路西侧12号旧城改造区域范围内规划的安置区域内安置(详见安置房规划平面图)

宿州人民路12号地安置房规划效果图

二、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且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 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商业用房认定;

4、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5、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作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6、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三、优惠政策及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下述优惠及奖励。

(一)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下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奖励

1、差价优惠

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经济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差价进行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高于安置房价格除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不补交差价。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100计/㎡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1000元/㎡的差价。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200计/㎡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2000元/㎡的差价。

2、面积(或现金)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均按以下方式给予面积或现金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5%(或住宅每平方米200元、住改商除外的商业经营用房每平方米2000元),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5%。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3%(或住宅每平方米150元、住改商除外的商业经营用房每平方米1500元),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3%。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1%(或住宅每平方米100元、住改商除外的商业经营用房每平方米1000元),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1%。

(三)积极配合奖励

1、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遇上无标注、但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下列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50%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30%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10%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助拆费。

(四)院落空地奖励

被征收人所有的合法有效房屋建筑容积率不足1.0的,超出部分院内空地按照1:0.5安置住宅;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全部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自行拆除,且月一户一宅的,空地可按照1:0.5安置住宅。

(五)先搬迁先选房

签订协议后,搬迁完毕且交付旧房的,按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变迁完毕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并以交房顺序确定为安置房选房顺序,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择安置房顺序通知单》,被征收人按照品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的安置房,实际选择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且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折结算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选择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层相互搭配的原则;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后剩余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给予货币补偿。

(六)分组签约完成竞赛奖

按照就近和关联原则,分十六个组(详见公告),按照该组全部完成签约的时间先后次序,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第一名,按照15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1、第二名,按照12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1、第三名,按照10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1、第四名,按照8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1、第五名,按照60元/平方米对该组内所有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四、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政府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至通知上房结算后1个二月止。

(二)补偿标准,被征收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宿州市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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