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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电力局联合颁发的"苏高法发[1998]25号"文件的规定,窃电行为包括:
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二、国家有关法律中对盗窃电能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如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窃电行为?
答: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盗窃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如何处理教唆他人窃电,构成犯罪的行为?
答:教唆他人窃电,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如何处理盗窃电能,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答:盗窃电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或供电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七、如何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电企业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的行为?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电企业依法进行用电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八、供电企业如何计算窃电量和窃电金额?
答:窃电量和窃电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窃电时间和窃电容量无法查明时,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
(1) 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
(2) 在总表上窃电、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3) 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情况确定。
3、采用以上方法难以确定时,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4、窃电金额=窃电量X(物价部门核定的电力销售价格+国家和省政策规定随电量收取的各类合法费用)。
九、供电企业对举报窃电行为的用户有哪些奖励措施?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举报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
十、违反电力法规规定,进行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用户应该怎么力?
答:凡违反电力法规规定,进行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到电力部门登记,交清有关费用,将予以从轻处罚或不追究责任。否则,一经审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偷电处罚标准内容如下: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以看出偷电也是属于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了数额的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