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09-27编辑:佚名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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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日前省物价局修订出台了《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做了提供的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范围内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

  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景区是指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红色旅游景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游览场所。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五条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第二章 价格管理

  第六条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景区属性分别实行政

  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观光车、缆车(索道)、竹筏、游船等。

  (二)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按下列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级景区(不含厦门鼓浪屿—万石山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厦门鼓浪屿—万石山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部门负责。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或调整辖区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国家级景区和省审定公布的省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部门负责。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或调整辖区内除省和设区市管理外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部门负责。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旅游者流量、公共服务特性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

  (一)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三)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应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按照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门票价格。

  (四)制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价格部门制定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均为最高限标准,景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不得上浮。

  第十条 新制定或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规定履行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部门应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景区成本监审结论、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和定价决定。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

  (一)同一景区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二)门票价格一次提价幅度为:50元以下的不超过原票

  价的35%;50-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原票价的30%;100-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超过原票价的15%。有淡旺季票价的,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

  (三)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一个月内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等重要服务价格。

  第十三条 景区门票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景区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景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需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部门制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景区在出售门票时不得强制代收旅游者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为方便旅游者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的,联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门票。

  第十五条 季节性较强的旅游景区,可以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由价格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为方便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景区可以设置月

  (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应按以下规定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一)景区对残疾人、现役军人、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实行免费开放。

  (二)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持有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信教凭证的群众,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三)本条(一)、(二)款规定优惠的政策仅限于门票价格,鼓励各地及景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优惠范围及标准。

  (四)法律法规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上述规定对儿童、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和优惠方式由景区自主确定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布。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景区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

  第二十条 景区内其他各类服务收费项目应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二十一条 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醒目位置,严禁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二十二条 景区不得区别境内和境外游客、本地和外地游客等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各级价格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合理确定票价水平,加强价格自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监审和监测制度。

  各地应当选择当地有代表性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景区作为年度成本数据采集单位和监测定点单位,科学分析成本动态和价格走势。

  确定为年度成本数据采集和监测定点单位的景区,应按照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有关规定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价格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立景区门票价格信息报告制度。各设区市价格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辖区实行政府指导管理的景区收支、旅游者数量、成本数据采集和监测等有关情况,按照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报省价格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价格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06〕432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落实我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折扣优惠的通知》(闽价电〔2009〕1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日前省物价局修订出台了《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一是服务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规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行为,特别是按规定履行调定价工作程序,切实做到依法治价。另一方面是规范景区各经营主体价格行为,促进景区经营者按照行为规范执行价格政策,切实做到依法经营,同时有利于社会各界监督政府和企业双方的行为,为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二是符合深化景区门票价格改革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价格部门要“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号)中明确要求要“完善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因此,出台的《办法》根据《价格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本着充分体现景区公益性、分类定价、分级管理、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五大原则,改革现行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加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需要。我省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政策已执行10年多,随着形势的发展,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最新或2022(历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对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有较明确规定,以及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景区门票价格作了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我省现行景区门票价格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办法》有何特点?

  《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注重依法。首先,在名称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一致,《办法》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统一改为景区门票价格;其次严格定价程序。制定或调整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按照《旅游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必须进行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等程序;第三简化定价环节,本着价格部门依职能定价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二是推进改革。实行景区门票分类定价:《办法》根据景区的性质不同,采取分类定价,同时明确规定免票、低票价和保本或保本微利的景区;改变政府指导价管理形式:根据当前景区开展网络营销、休闲游等实际情况,为使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政策要符合当前形势以及今后趋势,将现行景区门票价格只允许下浮20%改为实行最高限价格管理,下浮不限,切实体现利民的原则。三是强化服务。将分散在不同年份的国家、省有关景区门票价格政策进行统一归类梳理,从而使我省景区门票价格政策更加系统化,有利于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同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价格行为作统一规范,完善我省景区门票价格监管体系,积极引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价格的合理形成。四是加强监管。《办法》要求建立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监审和监测制度以及景区门票价格信息报告制度,以便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的动态监管。同时要求景区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督促景区落实各项价格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哪些景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观光车、缆车、索道、竹筏、游船等)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由哪一级价格部门负责。

  《办法》第七条规定: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级景区(不含厦门鼓浪屿—万石山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厦门鼓浪屿—万石山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国家级景区和省审定公布的省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部门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除省和设区市管理外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部门负责。

  五、制定景区门票价格要考虑哪些因素?

  《办法》第八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旅游者流量、公共服务特性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

  六、如何分类定价?

  一是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二是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三是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应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按照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门票价格。四是制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提高门票价格?提高幅度和执行时间有限制吗?

  《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已作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同一景区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一次提价幅度为:50元以下的不超过原票价的35%;50-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原票价的30%;100-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超过原票价的15%。有淡旺季票价的,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同时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一个月内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等重要服务价格。

  八、能不能将不同景区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

  可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方便旅游者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的,联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门票。

  九、景区可不可以出售月卡、季卡、年卡?这些价格由谁制定?

  可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方便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月(季、年)度门票价格,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部门制定。

  十、哪些群体可以享受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应按以下规定落实价格优惠政策:一是景区对残疾人、现役军人、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实行免费开放。二是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持有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信教凭证的群众,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三是法律法规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鼓励各地及景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优惠范围及标准。

  十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景区的门票价格,价格部门是如何引导其价格行为?

  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引导:一是引导合理确定票价水平。《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各级价格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合理确定票价水平,加强价格自律。二是鼓励对相关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上述规定对儿童、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和优惠方式由景区自主确定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布。

  十二、景区能否将门票价格与观光车、缆车、索道、竹筏、游船等捆绑在一张票出售吗?

  不可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景区内其他各类服务收费项目应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十三、景区能否对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设置不一样的门票价格?

  不可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景区不得区别境内和境外游客、本地和外地游客等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十四、景区如何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景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景区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

  十五、价格部门如何做好景区门票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是建立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监审和监测制度。《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地应当选择当地有代表性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景区作为年度成本数据采集单位和监测定点单位,科学分析成本动态和价格走势。确定为年度成本数据采集和监测定点单位的景区,应按照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有关规定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价格部门。二是建立景区门票价格信息报告制度。《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设区市价格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辖区实行政府指导管理的景区收支、旅游者数量、成本数据采集和监测等有关情况,按照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报省价格部门。(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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