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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4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宏观调控、规范有序的原则,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坚持统筹协调、配套衔接的原则,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增强城镇吸纳能力和承载能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力争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三、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积极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中心城区(含广丰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子女投靠父母和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不受居住年限和年龄限制;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投资创办实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于择业前在市区或城镇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或投靠亲友落户;在城市务工经商办理《居住证》满一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已登记备案的租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人员;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
2.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凡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已登记备案的租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凡因投靠、购房、投资经商、人才引进、务工等发生的市内农转非和非农户口迁移,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均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予以办理。其中对新购买商品房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推行市内户口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可直接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统一登记为上饶市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三)妥善解决新生儿落户问题。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各地不得自立限制新生儿落户规定,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四)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度。
放宽申领居住证条件,实行登记式申领。对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江西省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六)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支持,稳妥有序推进撤县设市(区),加大撤乡(镇)设街道办事处和撤乡设镇工作力度,加快村改居工作步伐,使行政区划调整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
四、政策保障
(一)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完善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制度。将城镇新落户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实施办法。
(三)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未就业农业转移人口,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及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全面推进“三房合一、租售并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拓宽住房保障渠道。
(五)完善优抚安置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间落户城镇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其落户城镇后次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
(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建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方方面面。宣传部、农工部、法制办、发改、公安、人社、房管、城乡规划、建设、教育、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民政、统计、文化、工信、民族宗教事务、财政、人行上饶支行、国税、地税、林业、质监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紧密配合、密切协作,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深入宣传引导。各地要多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解表
上饶市人民政府
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具体要求负责部门
一、力争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1.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积极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符合六类情形之一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办理落户手续2.投靠类: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不受年限和年龄限制。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3.购房类: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不受住房面积和金额限制。市公安局、市房管局
4.投资经商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市公安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人才类: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不受就业与否限制。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6.务工类:办理居住证满一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已登记备案的租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市公安局、市房管局
7.县(市、区)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农民工。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三、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8.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已登记备案的租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办理落户手续。市公安局、市房管局
四、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9.市内农转非和非农户口迁移,由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市公安局
10.购房人员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提前办理落户手续。市公安局、市房管局
11.市内迁移户口实行一站式办理。市公安局
五、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12.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市公安局
13.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统计局
六、妥善解决新生儿落户问题14.新生儿凭《出生证》、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15.严禁将新生儿落户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挂钩。市公安局、市人口和计生委
七、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度16.放宽申领居住证条件,实行登记式申领。对拟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后可申办《居住证》。市公安局
17.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房管局
八、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18.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19.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上饶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房管局等
九、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20.稳妥有序推进撤县设市(区),加大撤乡(镇)设街道办事处和撤乡设镇工作力度,加快村改居工作步伐,稳妥有序地推进广丰撤县设区后的户籍制度改革衔接工作。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保障制度21.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市委农工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22.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市委农工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23.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委农工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十一、完善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制度24.将城镇新落户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实施办法。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二、完善就业保障制度25.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未就业农业转移人口,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26.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7.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8.将城镇新落户人员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卫生机构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
29.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城镇新落户人员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如有需要可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市民政局
30.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推进“三房合一、租售并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城镇新落户人员的住房问题。市房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
十四、完善优抚安置制度31.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间落户城镇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其落户城镇后次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市民政局
十五、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制度32.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户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33.建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业转移落户城镇的总体安排、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十七、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相关配套政策34.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房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市法制办
十八、深入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35.多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