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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家庭。为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宜春市政府于25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
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按照“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放开宜春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总思路,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意见》明确,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将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方法办理落户;通过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五种对象可在中心城落户
《意见》指出,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包括积极放开宜春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等。
在宜春中心城区落户,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母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购房类: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投资经商类: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务工类: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同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此外,各地不得自立限制新生儿落户规定,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宜春中心城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市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