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九江市户口迁入与迁出办理条件地点材料及流程

时间:09-24编辑:佚名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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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针对备受关注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问题,《意见》提出取消并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除此之外,《意见》还有哪些亮点呢?

  1、南昌之外其他设区市有稳定住所职业人员可申请常住户口

《意见》将落户条件分为五大类。南昌之外其他设区市在投靠类、购房类、投资经商类、人才类四大类上落户条件与南昌市中心城区一致。即,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购房类: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投资经商类: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常住登记户口;未登记的,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

其他设区市务工类落户条件: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此外,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明确,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3、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提出,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4、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逐步享有在当地中高考资格

  《实施》提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公民义务。

  5、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意见》明确,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6、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意见》提出,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此外,《意见》还提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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