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解读

时间:09-23编辑:佚名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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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57条至第63条对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及其职责、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措施等作了规定。第八章第64条至第71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管理使用原则、统筹层次、基金预算办法,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补贴的职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使用、管理等作了规定。

  第七章 社会保险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等级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胞要那个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其变更、注销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社会保险的管理机关和执行机构只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才能确切、真实地掌握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数量、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银行账号等基本情况。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了解、掌握缴费情况,也是政府对社会保险资金源头的管理和控制。总之,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制度“收、管、支”三个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管理的主要手段,是正常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基础。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均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当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构

  1、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用人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相关地区的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登记地。

  2、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其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留存该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符合规定的,尽快告知用人单位依法提供相关材料。审核的内容为:一是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二是出示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三十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四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是否合法、准确。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不得伪造和变造。

  3、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以下事项:(1)单位名称;(2)住所或者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7)隶属关系;(8)开户银行账号;(9)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1、用人单位出现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的情况,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2、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应当在变更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是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二是工伤变更登记表和工伤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证明;三是社会保险登记证;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用人单位终止,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分立,用人单位歇业、自行停业一年以上、因行政处分或者因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等。

  4、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应当在用人单位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中的配合义务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不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不及时对变更的情况进行登记或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等情况,用人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必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为此,《社会保险法》规定,一是从对用人单位管理的角度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二是从对参保人员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体质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等各类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是在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的同时,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其招收录用新的职工后,应当自其招录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录的职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不了解、不熟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不知道要申办社保登记;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去申办社会保险登记等。按照本法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

  三、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当自己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本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遵循自愿原则,愿意参加的,由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志性特征。本法明确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这样规定的主要是考虑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公民身份号码早已有之,属于现有资源,来说,公民都比较熟悉自己的身份号码,使用方便、成本低、效果好;二是适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对公民身份号码不会造成损害,只是属于公民身份号码的一码两用,增加了一种功能,不存在对公民身份号码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三十如果重新选用一套新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属于重复建设,工程量浩大,从成本和效益上讲,都将造成巨大浪费,且不便于个人记忆和使用,容易出现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具体办法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费往往由不同的机构征收,但是,无论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还是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都属于政府管辖之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不仅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关系到政府是否能够很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这样规定,旨在加强政府的相关责任,保障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从而为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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