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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市级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确保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到应收尽收、入库及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收范围及方式
根据川办发[2004]37号文件规定,市级及中央、省属、外地驻广的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各类经济组织,凡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收。
二、 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认定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的认定工作,由市残联授权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为各用人单位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期限,超出此规定期限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承诺办结期限内,应对申报单位书面作出安置比例认定通知书,并在三日内抄送地税局负责具体征收的单位。
三、 残保金的管理
地税部门所征收的残保金,应在征收当月底前全额缴入市财政金库,市财政应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残保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