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

时间:11-08编辑:佚名 党课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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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干部选拔任用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如下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党员干部《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

  【1】党员干部《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今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一个多月之后,中央再次出手制定实施了《意见》,直接指向干部“带病提拔”问题,从这个趋势而言,对于党员干部的管理不仅没有松弦,反而更加严实。在《意见》开篇有这样一句话尤其引人注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不要以为这是常规的套话与引语,一口气抛出“三大条例”确实少见,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意见》的“硬”度。

  “选拔条例”是正面标杆。应该怎样选拔干部,按照啥标准去选拔干部,清清楚楚。总体而言,《意见》的正面导向是明确的。用人导向明确,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选拔任用干部;聚焦干部选任,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明确要求规定;突出问题导向,《意见》就是要着力解决问题,要有具体的举措,更要有长效的机制和办法;务实管用,意见没有啥虚幻的描述,针对问题,开方抓药,具有极强的操作性。换句话说,对于各级部门和领导干部而言,如果认真遵照这个《意见》去落实,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就会最大限度的杜绝,就会形成风清气正的干部选任环境。

  任何一项政策意见的实施都必须要在责任落实上下功夫。如果责任不明确,责任不具体,就会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意见开宗明义提出“落实工作责任”,就是要列出负面清单,哪些不该去做,做了有啥后果,《意见》压实了具体责任。比如“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谁的责任谁去认领,一旦出现了“带病提拔”,不仅要以此为参照,更要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进行责任追究。这就倒逼了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做到源头把关,否则自己就要被问责。同时,也有效防止了少数领导干部干预干部选任行为。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旦让制度“带电”,自然就会让干部充满敬畏。在《意见》中对问责情况进行了细化明确。注重经常性监督检查,这应该是抓好源头治理的关键,要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在平常,要贯穿于具体的工作。注重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倒查,按照干部选任程序和环节,谁出现了问题,就逐一追溯问责,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防止问责放空炮。注重严肃追究责任,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更要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尤其是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多维的问责板子打向了不同的对象,这就让《意见》充满了制度威力。

  【2】党员干部《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

  选什么人,用什么人,关乎党的事业发展,责任重于泰山。近日,中央出台《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为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带病提拔”问题开出“药方”。

  专家分析指出,在近期全国省市县乡领导班子陆续换届之际,中央出台这样一个重要文件,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匡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将对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织密制度之网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干部的选拔任用,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教育培训、纪律处分、问责、干部能上能下等方面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定,不断织密织牢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之网。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指出,意见的制定颁布,又补上了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关键一环,让这张制度之网更加严密,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了。

  在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经验新成果的基础上,意见共提出6条措施,分别为:落实工作责任、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严格责任追究。

  辛鸣表示,这6条措施通过坚持把责任挺在前面,以责任追究压阵,打牢日常了解、综合研判两个基础,抓好动议审查、任前把关两个关键,既“源头预防”又“全程把关”,形成了责任清晰、措施有力、相互衔接、完整闭合的防范机制。

  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辛向阳认为,干部“带病提拔”危害严重,被提拔起来的“带病”干部一方面为腐败的发生埋下了土壤,另一方面挫伤了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意见紧紧围绕如何解决干部“带病提拔”这一核心问题,从多个层面入手提出对策,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性,释放出非常明确的制度信号。

  抓住责任牛鼻子

  谁推荐的谁负责,谁考察的谁负责。责任,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牛鼻子。

  意见把落实工作责任作为首要措施,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对其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在意见上签字。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选人用人是集体行为,很难说清哪些是集体责任,哪些是个人责任。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把人选好了,大家都感到脸上有光,都可以说自己有功;反之,把人选错了,大家都可以把责任一推了之。”海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李萍表示,压实选人用人工作责任是意见的一个突出亮点。

  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问责?

  意见提出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实行倒查,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将选人用人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对有哪些责任、该谁负责、怎么负责、不负责会有什么后果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履行选人用人责任提供了行动指南,也增强了履职尽责的动力和压力。”李萍说。

  辛鸣还指出,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也是基于落实责任的考虑。“提拔的时候是你提名推荐的,是你签的字,这就倒逼你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向党组织真实表达意愿。”

  选人用人功夫在平时

  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这个道理,对干部选拔工作来说也不例外。

  深化日常了解和注重分析研判,是意见重点强调的及时掌握干部是否“带病”的两项基础性工作。

  意见强调要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

  “一个干部有没有‘病’,平时就得观察和研判,仅靠任前考察时了解是远远不够的。”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意见强调的这些工作基本上是平时性工作,如果这些工作得以落实,一个干部有没有“病”,有什么“病”,“病”到什么程度,党组织和有关领导干部就会有很好的把握。

  意见还要求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4类干部:即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张彤认为,解决对“带病”干部“了解不全、病而不知”的问题,意见提出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要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必须把功夫下在平时,通过日常的接触、长期的观察和辩证的分析,摸清干部的“健康”状况。

  全过程严把关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从严选拔、从严把关是关键。如何从严把关?意见从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到任职的全过程都作出专门规范,要求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

  动议是选人用人的初始环节。意见提出,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

  李萍认为,这一极具针对性的规定有助于改变以往“因人择岗”的现象,有效防止了“人情动议”“关系动议”。

  公示是干部选任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一关。针对一些干部任用过程中公示环节走过场的现象,意见还特别提出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关于把什么关,在近年来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提出实行“四凡四必”:即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谢春涛表示,意见中的这些规定很实在很具体,实践中好操作好把握,如果严格执行,一定会大大减少干部“带病提拔”的现象。

  绝不“因噎废食”

  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重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绝对不能因噎废食束缚住了党委(党组)正常的干部选拔任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指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要注意防止另一种倾向,即不敢大胆使用干部或有人借此诬告陷害干部等问题。

  对此,意见特别强调,要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对于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

  “意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这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强化正确用人导向,大力培养、大胆使用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让广大干部敢于担当、更好地干事,而不是让干部不干事、不作为。”李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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