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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按照市委、市纪委部署要求,自己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自己深切的体会到,正如党章规定“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工作生活中明确底线红线,从严遵规守纪,自觉践行严于自律,严格律他,接受他律,维护党纪生命线,远离违纪逾矩红线,做一名为民务实清廉、忠诚担当干净的党员干部。
一、认真学习,明确标线
《准则》《条例》是党组织和党员工作生活的标杆、准绳。《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理论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依规治党管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准则》和《条例》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确保《准则》和《条例》落地生根,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坚持理想信念宗旨“底线”,守住纪律“高压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纪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二、注重修身,严于自律
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保证党风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和制度创新,体现了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有机统一,为广大党员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了修身依据和行动指南。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牢记规定,自觉践行,坚持高线、坚守底线,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挥党员的“少数关键”作用,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三、履职尽责,严格律他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坚定性,带头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党组书记,要学会善于当“班长”,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廉洁自律的带头人,以上率下,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把握《准则》和《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抓好局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学习宣传活动,让每一个党员干部都知晓纪律、认同纪律、敬畏纪律,真正让纪律和规矩意识深入骨髓、融入血液、潜入意识。切实担起从严治党的责任,认真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学习宣传贯彻《准则》和《条例》落在实处、见诸行动。旗帜鲜明地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从严管理班子成员和下属,经常开展教育提醒和谈心谈话活动,督促党员干部勤“照镜子”、常“正衣冠”。真正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全力支持局纪检监察部门严格履行执纪监督责任,严肃查处违纪行为,维护《准则》和《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心怀敬畏,接受他律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作为严守《准则》和《条例》的基础和前提,认真学习,系统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践行三严三实,自觉接受监督,恪守忠诚为民、务实担当,清廉干事,在监督中履职尽责、做人干事成为常态,成为自觉。作为zd战线的党员领导干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切实规范强制戒毒社区矫正执法,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平安宝鸡、法治宝鸡、和谐宝鸡建设做出贡献。
【篇二】
在县委中心组(扩大)理论学习会上,省安监局副局长陈忠伟作的题为《强化红线意识、关注安全生产》专题讲座。讲座中,陈局长阐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以及针对当前形势的具体对策与措施,为我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通过这次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强化红线意识,坚决落实责任制。红线是高压线,也是底线,碰不得,伤不起。我们要牢固树立“抓好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把手”工程来对待。
二是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要务,在继续督促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企业法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要进行强制培训,真正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三是强化红线意识,狠抓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一是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对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等,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各级单位、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二是加大对事故或隐患信息报送过程中失职行为的追责力度。严格事故(隐患)信息上报时限和程序,建立事故(隐患)信息联动机制,及时、全面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信息。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或明知是重大隐患而隐匿不报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