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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人员人事档案办理
私人单位的人事档案从离职人离开公司算起,档案保留一年至两年就好。在职人员跟随本人的调、降等资料一起保存。如从单位辞职后到下一个单位上班,个人档案不会从原单位调到现单位,如本人有需要可以到原单位复印加盖公章即可。对于私人单位里的“人事档案”不一定是具体法律性质的,私企一般不会真正能调查你所填写的资料是否是真、假,所以没有任何法律性质。故私企单位里的人事档案无从解释。只有到大型企业里人事档案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不过在离职之时最好办理好档案的转移手续,如果档案在公司,可以去人事部办理,要是还在人才市场,可以继续托管。、 移交档案范围
1、因单位改制、清盘、破产等原因造成长期遗留单位保管的人事档案;
2、因员工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造成遗留单位保管的人事档案;
3、其他原因造成遗留单位保管的人事档案。
二、申报材料
1、单位出具的将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正式文件;
2、单位在公众媒体发布的移交档案公告原件;
3、《移交人事档案登记表》(可浏览“深圳人才网”下载)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清理相关人事档案:相关当事人离开单位时没办妥离职手续且无法联系当事人的,单位做出档案移交决定并在全国或地区性媒体(如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等)上发布公告(内容可参考“深圳人才网”上相关文件);
2、单位依据劳动人事法规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出将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相关决定,并将该决定形成正式文件;
3、单位填写《移交人事档案登记表》(下称“登记表”,可从“深圳人才网” -“人事代理” 栏目中下载或直接到人事代理部领取),并签字盖章;
4、单位将人事档案移交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时将公告、登记表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离职材料和正式文件等一并送达市人才中心备案;
温馨提示:如移交人事档案数量较大的,可联系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上门服务。
5、单位一次性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交付一年期的档案移交服务费。
四、政策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88号)精神:国有企业因改制、清盘、破产所造成的档案遗留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档案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保管;凡不属于本单位员工的人事档案均须按规定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