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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作用
档案是人们社会实践的真实记录,也是党和国家进行经济建设,开展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科学文化技术的必要条件。因此,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用档案作为工作的查考的根据,为现实工作服务;
二是利用档案为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提供计划和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是利用档案为历史研究、理论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为科学研究事业服务;
四是利用档案揭露和打击敌人的武器;
五是利用档案作为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总之,人们的社会实践需要利用档案。档案的作用虽然如此之多,但就其性质而言,可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即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
档案是历史的真凭实证。档案的这种凭证作用, 是由档案的形成 及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从其产生来看,档案是在工作活动中客观形成的文件转化来的,它记录了形成者的思想和行动;从其形式上看,档案保留着历史标记,如有的是当事人的亲笔手稿、亲笔签署,或有机关、个人的印信,还有的是原来形象的拍照和原声录音。所以,档案是确凿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证件,是反映历史活动的真实记录,它可以成为查考 、争辩 、研究和处理问题的依据。
档案是第一手的原始材料。档案不仅记录了历史活动的事实经过,而且记录了人们在各项活动中的思想发展,社会实践中的经验教训 ,以及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的创造成果 。因此 ,它对于人们查考既往情况,掌握历史材料,研究有关事物的发展规律,以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档案法规是国家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关于档案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章、办法的总称。档案法制建设是国家档案工作制度的基础,它作为我国档案事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发展档案事业的根本保证。
我国社会主义档案法制建设是随着档案事业和国家法制建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87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同日,由国家主席李先念令颁布,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0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修订。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11月19日由国家档案局局长冯子直签发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6月7日国家档案局5号令颁布修订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