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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扩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即货币化安置)比例,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与全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逐步向南京市自谋职业标准靠近,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的人员范围
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按照国家、省、市现行安置政策,属于本区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安排范围内的城镇义务兵、士官,且本人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
二、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办理程序和手续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
(二)经区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审核后,造册集中报区政府批准。
(三)区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并进行司法公证,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四)申请人凭区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发放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公证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
退伍义务兵按上年末我区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符合规定的复员、转业士官在义务兵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服役期,增加补助0.35万元(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当我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达到或超过南京市补助标准时,按照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向区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的。
(二)已安排工作而本人拒不服从分配的。
(三)按照国家、省、市现行安置政策,不属于本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的。
五、本标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2004年11月30起前的退役士兵仍按区原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