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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对该《解释》进行了解读。
据悉,《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这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重复起诉等十种情形。
该《解释》将从今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