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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高中指标生录取最低控制线。
(2)对口直升生:市教育局中招办在城区参与对口支援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公费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指标,作为该校招收受援学校初中毕业生的对口直升指标。今年受援学校的对口直升生指标数为微机派位且在受援中学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的10%。被托管学校在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3%—5%对口直升委托管理的省级示范性中学。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开始签协的受援学校毕业生对口直升比例按协议计划执行。对口直升生的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之前进行,对口直升生一经录取,不得再参加初中毕业书面考试,其他学校不得重复录取。
(3)特长生:城区招生学校在市教育局中招办认定的资格范围内,对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考核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市教育局中招办下达的特长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公费招生计划的5%),在政策规定的范围按标准录取。
(4)推荐生:城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对综合素质特别优秀,但因家庭变故、疾患、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造成学业考试失误的学生,可依据学生所在初中学校两名资深教师提交的推荐信以及核实的情况,在市教育局中招办核定的范围内由招生学校破格录取。
四、保障措施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必须通过规范的程序和制度的创新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市教育局中招办和各区、县(市)教育局必须建立严格的公示、诚信、监督和监控评估等制度,杜绝招生腐败现象,打造考试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一)公示制度
提前向社会公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定结果的使用,以及高中招生办法等。通过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二)诚信制度
逐步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定和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对参与命题、评卷、综合素质评定、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定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采取奖惩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监督制度
严格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对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定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等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