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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谈话提醒工作实施方案【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市一级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委办〔201X〕17号)要求,现就在县一级开展谈话提醒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体和范围
县一级谈话提醒的主体和范围主要根据县领导工作分工确定。
1.县委书记负责对县委常委班子成员,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乡镇党委书记开展谈话提醒。
2.县政府党组书记负责对县政府班子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党组(党委)书记,乡镇镇长开展谈话提醒。
3.县委专职副书记受县委书记委托开展谈话提醒;负责对主抓或分管工作领域县管正科级实职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4.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党组书记负责对所在班子成员、所在机关县管正科级实职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其他党组成员对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县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5.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对县管正科级实职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安排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对县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6.县委常委、县政府党员副县长对分管联系县级单位、部门的县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7.县法院、县检察院党组书记负责对所在班子成员和本单位、本系统县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根据工作需要,县领导可委托相关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开展谈话提醒。
二、启动条件
1.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六项纪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2.落实“两个责任”不力,所在单位、地区、系统群众反映较为集中或“四风”和腐败问题较为突出的。
3.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
4.存在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情况。
三、实施程序
谈话提醒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推动实施。
1.县纪委机关、县委组织部等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拟由县领导开展谈话提醒的县管干部人员建议名单和重点内容,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制谈话提醒总体工作方案,明确谈话提醒的实施主体、陪同谈话人员、时间安排、记录人员,起草谈话提纲,报县委审定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3.相关单位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谈话提醒记录、统计工作,要求谈话提醒对象在谈话提醒结束后15日内根据谈话提醒内容作出书面说明,送主谈人审核。《谈话提醒表》《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及谈话对象的书面说明,应于谈话提醒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县委书记对县委常委班子成员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党组书记的谈话提醒,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党组书记对所在班子成员的谈话提醒,根据工作需要或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开展。
四、监督考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谈话提醒对象进行监督考核。
1.督促谈话提醒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谈话提醒及整改情况作对照说明,并结合述责述廉和个人有关事项抽查开展监督检查。
2.对接受谈话提醒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或谈话提醒后整改不力或仍然顶风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适时通报。
3.对谈话提醒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接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对谈话提醒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梳理,加强统计考核,通报有关部门,将谈话提醒情况纳入县管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评价使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最新或2022(历届)年谈话提醒工作实施方案【2】
为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加强对全局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常态、长效机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仓山区委办公室转发〈中共福州市市委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常态化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仓委办[201X]170号)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为基本依据,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推动局党组、纪检组主动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拉起、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按照可执行、可运用、可检查、可追究的要求,明确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谈话内容、实施流程等,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做深做细做实廉政谈话提醒工作。通过强化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导向,持续精准发力,推动全局上下构建“大约谈”的工作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谈话实施主体
廉政谈话提醒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层分级,层层负责”原则,开展多方位,多层次谈话。实施谈话的主体包括:
1.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与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谈(责任风险谈话)。
2.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与挂钩联系市场监管所和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谈(责任风险谈话)。
3.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与本局纪检监察干部谈,与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政自律方面问题干部谈(问题线索谈话)。
4.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谈(责任风险谈话)。
(二)谈话适用范围
廉政谈话提醒分问题线索谈话和责任风险谈话两种。问题线索谈话主要针对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党员干部一般性、笼络性、轻微性的违纪问题线索,根据“三个可以谈”(凡是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谈;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三个不能谈”(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三个优先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优先谈;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优先谈;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示警、诫勉;责任风险谈话主要针对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岗位的廉政风险,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示警、诫勉。具体试行“五必谈”:
1.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对问题线索中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新提任领导干部必谈。提醒党员领导干部在新岗位奋发有为的同时要廉政自律。
3.重要时间节点必谈。在重大节日、重大项目实施前进行谈话提醒。
4.重要风险岗位必谈。针对权力运行流程,对在腐败易发领域、廉政风险点、重点岗位人员开展不定期谈话。
5.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必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存在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强化责任意识。
(三)谈话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