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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1.设有保卫(人事)部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本市员工和在京暂住一年以上外省市员工,凭单位保卫(人事)部门的审核意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申请办理。
2.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本市员工和在京暂住一年以上外省市人员,凭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申请办理。
3.本市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申请办理。
1.凡符合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受理条件,且经公安机关确认,不属于不宜前往边境地区人员的公民,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后,即可当踌理边境地区通行证。
2.设有保卫(人事)部门单位的员工,持相关的申办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未设有保卫(人事)部门单位的员工以及本市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持相关的申办材料,一律到户籍地(暂住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办理。
3.边境地区通行证一人一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办理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4.签发边境地区通行证时,边境地区名称只填写到地市级,不填写到地市以下的县级。对申办人要求前往不同瘦边境地区的,按照不同瘦分别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边境地区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可以网上下载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三)不宜前往边境区人员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区人员。
各分(县)局在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工作中,要即时与公安系统“不宜前往边境地区人员”数据库进行严格比对,对不宜前往边境地区的人员不予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