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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国本科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的军事训练。通过军事训练,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第三条 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军训)是中国本科生的公共必修课,由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两部分组成,共计2学分。其中,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经考核成绩合格记1学分;军事理论课36学时,经考试合格记1学分。未取得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学分的学生(经批准免训除外),不得毕业。
第四条 军训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在军训中的表现、成绩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一般在第一学年举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武装部)处长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武装部)、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各出一名处级干部,外国语学院、人文学院、信息科学学院、国际商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学生军训领导小组成员。
第七条 学校在学生军训领导小组下设军训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武装部)内,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武装部)工作人员担任。各学院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 每年3月份军训办公室开始制订当年学生军训工作方案,开展学生军训的准备工作。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学生军训工作,从5月份开始做好学生军训的思想动员、身体摸底和选派带队老师等准备工作。
第九条 军训期间,学校成立军训团,下编军训连和军训班。学校派出军训带队小组,组长由学生处(武装部)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由各学院带队老师、校医院医务人员和学生处(武装部)根据需要从全校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中选派的学生组成。军训团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成立团部,成员由承训部队、军训基地和学校三方人员组成,其中团长由承训部队领导担任,政委由学校军训带队小组组长担任。
第十条 军训连的连长由承训部队干部担任,指导员由学校委派,一般由各学院派出的带队老师担任。
第十一条 军训班的班长由承训部队士兵担任,副班长由学校从参训学生中选任。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学年军事技能训练,应于训练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校医院暂缓军事技能训练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处(武装部)批准,转下一年补训。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不准补训。
第十三条 因身体或疾病原因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应于训练前两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到校医院复查诊断并由校医院院长开具免训证明,报学生处(武装部)批准。
第十四条 军事技能训练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规定随下一年级学生重训。
第十五条 学生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军事化管理,认真遵守北京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学生军训守则》:
1. 服从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
2.勇敢顽强,吃苦耐劳,积极参加军政训练,不断提高军政素质。
3.执行军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守纪律。
1. 认真执行各项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2.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不丢失损坏装备器材,不在建筑物和各种设施上涂写刻划。
6. 讲文明礼貌,尊重领导、老师和教官,团结互助,爱护集体荣誉。
7. 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和安全规定,防止各种事故。
8. 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保持室内外清洁。
第十六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男生不准留长发,女生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饰品。
第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为封闭训练。训练期间禁止家长探望,参训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应逐级请示,由学校军训带队小组批准。外出归队后应当及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第十八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仍然执行《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凡违反军训纪律者即违反了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病假事假达到5天或5天以上者,停训送回学校,按规定转下一年重训。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否停训由学校军训带队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军事技能训练结束前开展军训总结和军训训练标兵、优秀副班长、军训优秀班及军训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第四章 军事理论课
第二十一条 军事理论课期间的管理由学校军训带队小组除医务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期间保留军训连和军训班的编制,学生必须统一着军装参加学习。
第二十三条 军事理论课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每次上课前5分钟以连为单位整队点名,点名完毕后按序进入教室就座。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缺勤1次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缺勤处理),缺勤3次或3次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军事理论课的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不及格者,按照下一年级学生军事理论课的考试时间参加补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2006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级中国本科生开始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